含油污泥處置是對污泥中礦物油進行處理,油泥主要是石油、化工行業開采生產中產生的。含油污泥毒性大、易燃,排入土壤、河流、農田等,都會造成周圍動植物死亡的現象。國家對含油污泥處理政策也十分嚴格,所以油泥處理標準要按照《固體廢物污泥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執行,并申請辦理危廢處理許可證。
通過熱解、萃取、生物、熱浴等方法進行處理的含油污泥,其含油率小于或等于2%,完全可以應用于水泥廠添加材料、燒制建材或者鋪設井場道路。作為水泥產品添加原料、燒制建材或者用于井場道路鋪設,在使用性質上屬于處置還是利用呢?
思考—處置或利用的屬性分類
在環境保護部《關于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附件5中強調,行政部門在申請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的“核準經營方式”上,必須分為收集、收集-貯存-利用、收集-貯存-處置、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四種情況,寫明申請企業的經營方式。
那么,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又能采取哪些方法進行屬性判別呢?
一、依據已批復或者驗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對于部分廢礦物油蒸餾企業已設定回收利用工藝,且能得到相應的加工產品(如基礎燃油、基礎潤滑油等),根據環評批復,可以明確該類企業屬于資源化利用企業,其核準經營方式為收集-貯存-利用。
(2)通過核查環評報告與生產工藝,部分企業只有焚燒、填埋或者物化設施,在含油污泥處理過程中,也利用了廢物中部分熱能,但并沒有形成新的產品(因其沒有加工利用生產設施),根據環評批復,可以明確該類企業屬于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企業,其核準經營方式應該為收集-貯存-處置。
二、根據申請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產品結構
部分企業的工藝特點是,將回收的含油污泥先進行脫油預處理、油水分離后,對廢油進行再生,重新得到含油產品(如基礎燃油、基礎潤滑油等)或其他產品(如硫酸、活性白土等),然后將含油廢渣(通常含油率在1%以下)交給其他有資質的企業處置。這類企業以含油污泥為主要生產原料,專門加工成相應的產品,應該認定為含油污泥利用企業,其核準經營方式應該為收集-貯存-利用。
三、聘請行業專家進行集體探討
對于部分企業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方式,開展含油污泥的處理處置活動,通過邀請行業專家進行研討,解決了發證中處置或利用方式問題。
專家們一致認為,對于水泥企業協同處置含油污泥危險廢物,應當認為利用水泥窯的高溫環境,對污泥中的有害物質(尤其是有機類污染物)進行有效去除,雖然油泥提供了一定的熱值,但該熱源不能作為能源產品進行回收,更不具備國家相關產品質量標準。至于絕大部分無機物雖然最終進入了水泥產品,卻是在去除了以石油為主要危害特性的成分后的伴生產物,其沒有作為水泥廠生產原料的單獨進料(添加)過程,同樣不具備原料或者產品屬性。所以水泥窯協同處置含油污泥的過程,應當是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過程,其核準經營方式應該為收集-貯存-處置。
但也有少數專家認為,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其經營方式的核準應當為處置+利用。因為就工藝流程而言,對污泥中的有害物質進行有效去除,屬于處置環節,絕大部分無機成分進入了水泥產品,屬于利用環節,但目前國家尚無明確論斷。
解答—什么是處置、什么是利用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指出,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換言之,危險廢物的處置就是將危險廢物進行焚燒或填埋或物化,是將沒有利用價值或者價值很低的危險廢物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與環境的無害化。
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換言之,危險廢物的利用就是提取產品的活動,即接收者必須從收集起來的危險廢物中提取新的產品,以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從而實現再循環、再利用的過程。
鑒于此,處理企業對于已回收的含油污泥經過物料調配進入焚燒爐,經過高溫焚燒,既將廢礦物油的危害成分全部消除,又得到了水泥廠需要的爐渣作為原材料。這類企業的爐渣是有意生產的水泥原材料,且符合水泥企業對于生產原料的質量要求,所以這類企業應當認定為含油污泥利用企業。
含油污泥處理要補齊技術短板,對污泥含油率標準嚴格執行,對沒有利用價值的油泥,要采用無公害處理措施。在工藝流程中要編制環境評價報告,以供環評部門隨時抽檢。油泥處理單位要制定相應的處理許可證,在后期可以開展標準的作業指導和程序規范。